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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后,再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属于“先保荐后投资”

invictus耀的法研库  · 公众号  ·  · 2024-05-2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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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申报材料问题4.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1年6月(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毅达高新、坤澄管理、高远投资等新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价格为18.88元/股。其中,坤澄管理的合伙人陈建兴、陈仁苟系公司实控人谢耀坤配偶之兄弟,发行人供应商安创机械之实际控制人陈仁苟、大连人可咨询实际控制人何国晖通过坤澄管理间接持有发行人0.42%股份。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未充分说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入股的原因,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等。 (2)保荐人广发证券通过毅达高新间接持有发行人0.10%股份。2020年8月,保荐人项目组进场工作,早于入股发行人时间。 (3)发行人曾存在2次股权代持情形。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未充分说明第二次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合理性及解除过程。 请发行人: (1)结合保荐人进场时间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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