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商业秘密攻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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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电影制作素材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受反法保护

商业秘密攻守道  · 公众号  ·  · 2025-02-0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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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签订了《电影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委托派华公司进行涉案电影《悟空传》的音频后期制作工作,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现场交付的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命名为“WKZ”(即电影《悟空传》拼音首字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影片素材留存百度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在网络流出。 新丽公司认为派华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派华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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