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起关于侵害商标权的纠纷案,涉及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OEM厂家的侵权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等问题。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亮新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乐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2000000元,三盾公司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董某某对亮新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甲靓新足浴店赔偿乐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30000元。文章还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裁判文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涉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连带责任认定等问题。亮新佳公司、董某某、三盾药业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乐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乐泰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2: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主客观情况,确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同时,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合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强化了侵权人的诉讼诚信义务和协助义务。
关键观点3: 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董某某作为亮新佳公司曾经的唯一股东,因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判决对亮新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OEM厂家的侵权责任
三盾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受托生产商,被法院认定未尽审查义务,与亮新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5: 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
三原足浴店主张侵权产品来自于亮新佳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但法院认为其主观难谓善意,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因此未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
文章预览
—— 上诉人哈尔滨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诉人东莞亮新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某某 、 南京三盾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原甲靓新足浴店侵害商标权 纠纷 案 裁判要旨 本案在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对于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的计算,充分发挥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法律价值,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合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强化了侵权人的诉讼诚信义务和协助义务,有力破解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难”问题,是法院发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同时,本案对于授权加盟经营行为的侵权认定、OEM厂家的侵权注意义务、合法来源的主客观要件认定、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等,均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