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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对2019年12月印发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普通病门诊待遇 《实施办法》明确, 进一步提高职工普通病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4 5岁以下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 3000元 提高到 3500元 , 45岁(含)以上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 3500元 提高至 4500元 ,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 5000元 提高至 6000元, 支付比例为70%。 职工慢 (特) 病门诊待遇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慢性病病种门诊 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 200元 ,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0%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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