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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集体以外人员出售宅基地房屋 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近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相关案件 一起来看看 ↓↓↓ A村的罗某将其位于本村的房屋以259600元的价格卖给B村的蒋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蒋某全额支付购房款。蒋某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买卖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罗某退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蒋某系不同村人,不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双方以买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 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罗某退还蒋某购房款。庭后双方纷纷表示,经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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