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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71 间接代理制度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及其行使条件 ——张某诉郑某、石某租赁合同案 裁判要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合同权利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合同将直接约束第三人和第三人选择的委托人或受托人,未被选择的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再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诉称:2023年3月27日,两被告将位于张店区东二路老自行车厂一楼仓库两间及院落出租给原告作为餐饮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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