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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北京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 ,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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