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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应对其行为给资管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invictus耀的法研库  · 公众号  ·  · 2024-12-21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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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销售资管产品时,资管公司和代销机构均负有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理应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判断,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将适当的产品推介给可承受投资风险的投资者。资管公司和代销机构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代销机构应对其行为给资管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基本案情 资管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基金公司代理销售某专项资管计划产品。 《代销协议》约定 “资管公司向基金公司提供与目标产品相关的项目背景资料、风险控制法律文件及产品推介期和运作期报告文件等材料。 资管公司委托基金公司从事向投资人解释目标产品、提供相关法律文本等与代销目标产品有关的各项工作。 基金公司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收益或承诺保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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