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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 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这10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1-3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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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诉讼与执行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导读: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公司法 》 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在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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