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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及“传播”的对象是否必须为不特定对象——李某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5-0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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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 年8月,被告人李某兴因琐事对昆明市小西门中国移动营业厅怀恨在心,并准备伺机报复。后被告人李某兴于2015年8月至9月,多次在昆明、安宁等地以“1588726××××、1591094××××”的手机号码拨打昆明市公安局、安宁市公安局的110报警电话,声称自己曾组织、策划、参与了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并扬言将在2015年“十一国庆”期间组织人员对昆明市小西门实施恐怖袭击。为及时处理该警情,昆明市反恐办、安宁市反恐办、昆明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安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安宁市公安局国保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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