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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由来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共同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一侵权人均需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也有权请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故受害人有权起诉其中一个侵权人或部分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135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73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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