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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债权人未履行完毕另案债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1-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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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强制执行实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依法 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 只有依法转让的债权,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胡某是否系依法转让案涉债权 。胡某在与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前,已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 另案被执行人, 亦被琼山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胡某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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