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关系的确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这些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
关键观点2: 劳动合同的补签和终止
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如双方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用人单位应订立。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观点3: 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如果发包工程或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键观点4: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章预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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