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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泽知  · 公众号  ·  · 2025-02-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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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若侵权人与权利人曾就商标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再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并按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案号】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冀11民终2075号 【案情简介】 贝某公司系 “链家”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代理、中介服务等。2021年12月,李某博擅自在其经营的博某公司店铺标识、广告图片及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原告贝某公司以被告李某博、博某公司涉嫌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衡水中院。在衡水中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博、博某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拆除店招及销毁侵权物品,赔偿贝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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