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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案例:股东除名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股东会依据公司与股东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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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学45度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的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事由中,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股东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股东除名的条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注册成立,2016年12月24日,原告以105万元的对价从案外人胡某某(被告大股东)处受让了被告公司3.5%的股权,并于同日与案外人胡某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案外人代持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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