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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学45度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的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事由中,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股东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股东除名的条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注册成立,2016年12月24日,原告以105万元的对价从案外人胡某某(被告大股东)处受让了被告公司3.5%的股权,并于同日与案外人胡某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案外人代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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