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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住宅小区已成为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业主自治也逐渐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就是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等纠纷频发。然而,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业主撤销权规则仍比较抽象,业主的权利边界相对模糊,为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带来挑战。 基本案情 金某等系某小区业主。2019年11月6日,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作出选聘物业方案告知书,就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公告内容进行告知,其中选聘方式为协议选聘,并表示如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小区物业公开招标工作。同日,业主委员会作出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会议讨论事项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019年11月27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某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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