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起关于女职工在试用期因病假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了一审、二审、高院裁定以及实务点评等关键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付小雨在试用期因病假导致无法正常出勤,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做法,认为付小雨长时间不能坚持上班工作影响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病假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依据此发出不予录用的通知具有法律依据。
关键观点4: 实务点评
律师点评论,用人单位设置试用期出勤率作为录用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绝对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如存在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预览
人力资源管理全景图 HR必备神器 领取 你好,这里是人力葵花!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向付小雨发送《聘用函》,写明付小雨正式上班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的80%,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 10月9日,付小雨正式入职,开始记录考勤。 10月13日,付小雨请 病假一天。 10月21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医院诊断为“宫内孕6周”。 10月26日,付小雨请 病假一天 。 11月4日,付小雨请 病假一天 。 11月6日至11月16日,付小雨因孕期反应 再请病假 。付小雨还要求病假结束后 继续调理休息两周 。 11月16日,公司忍无可忍,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予以解雇。同日,公司支付付小雨工资2867.88元。 付小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补发工资等。 仲裁委作出裁决: 1、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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