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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减资没有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减资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可以类比抽逃出资的规定来处理 ▶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吕静 责任编辑 | 韦文洁 “公司既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组成单元,又是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而人格独立源于财产独立,即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外交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是明晰的。然而在现实中,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甚至将公司作为自身逃避债务的工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亦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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