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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杰 | 《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 2024-07-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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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赵文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原载《交大法学》2024年第4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目次 一、规范定位 二、事实构成 三、法律效果 四、证明责任 摘要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视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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