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市三中院通报了关于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老师批评后起诉学校的典型案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和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其中一起案件中,老师要求犯错学生道歉属于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起案件中,学校按照“谁送孩子就让谁把孩子接走”的原则处理,其举动并无过错。法院建议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同时家长也应配合学校管理和教育学生,保持理性和冷静,与学校良好沟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学校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
在一起案件中,老师要求犯错学生道歉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行为,在现有情形下不足以证明学校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
关键观点2: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主要义务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的举动并不违反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
关键观点3: 家长应配合学校管理和教育学生
家长在面对涉学校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和冷静,与学校良好沟通,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家长也应该配合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学生的工作。
文章预览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老师批评后诉学校侵权,学校是否应当担责?如何平衡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权与维护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12月26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相关典型案例,呼吁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维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 在一起 家长诉学校 的案件中,一年级学生东东在学校期间用物品戳其他同学,王老师得知此事后,让东东跟同学道歉,因同学认为东东态度不太诚恳,王老师又再次要求东东向同学道歉。东东的家长认为,王老师的行为造成东东心理受到伤害,让东东情绪低落、无法返校。 东东的家长起诉了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的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孩子的管理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王老师属于教师 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 判决 驳回 了东东家长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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