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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实控人拥有持股平台的大部分份额且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认一致行动人,问询后补充认定!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4-06-0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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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8.1关于股东股权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创林科技、宏普科技、水木凯华和丰凯科技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水木韶华为外部投资人平台,陈晓华分别持有94.30%、78.75%、52.37%、40.42%及34.59%的权益,持股份额较高但未将前述持股平台认定为陈晓华的一致行动人; (2)陈晓华2009年11月至2020年3月担任中科创达董事、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担任芯荣微电子董事。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陈晓华的任职履历。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及水木韶华合伙协议中对GP职权、重大决策机制的约定情况。充分论述陈晓华在持股前述主体较高份额情况下,前述主体与陈晓华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2)陈晓华辞任芯荣微、中科创达董事的原因。 请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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