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的问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的一则民事答问。该答问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徐昺颢提出,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李兴答疑,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成阳审核。文章还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以及实践中的经验做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包括收取不动产的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包括租金。这一规定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功能。
关键观点2: 查封状态下,租金收益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在不动产被查封的状态下,产生的租金收益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抵押权人有权以房屋租金优先受偿。这也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促进交易的便捷开展。
关键观点3: 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适用上述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由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抵押权人应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
文章预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第十一批法答网“精选答问” (👈 点击查看详情),上海法院1则民事答问入选。 该答问主要围绕“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进行了解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徐昺颢提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李兴答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成阳审核。现将问答内容刊发如下,以供参考。 李兴 立案庭 民商事快审团队 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博士在读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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