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由昆山某快餐店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昆山某快餐店因未煮熟芸豆导致食源性疾病事件,被昆山市监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某快餐店不服,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快餐店的诉讼请求。某快餐店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原判,变更处罚决定,认为某快餐店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应予以5万元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并分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昆山某快餐店因未煮熟芸豆导致食源性疾病事件,被昆山市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观点2: 诉讼过程
某快餐店不服行政处罚,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快餐店的诉讼请求,某快餐店上诉。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变更处罚决定,认为某快餐店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应予以5万元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并分担案件受理费。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某快餐店和昆山市监局各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文章预览
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苏05行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昆山某快餐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272号。 经营者马某,女,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唐天宝,江苏季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天舒,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香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某快餐店(以下简称某快餐店)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昆山市监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行初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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