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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龙井协会)与嵊州市鸿渐茶叶专业合作社(下称鸿渐茶叶合作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鸿渐茶叶合作社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中使用“赛西湖龙井”字样,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傍名牌”“打擦边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良性发展,所以商标使用权人在市场推广运营应当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应对,并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人士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龙井茶引发纠纷 据了解,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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