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该办法包括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特别强调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要求。办法还设置了过渡期,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与现行规定相比,该办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
《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观点2: 强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办法特别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并要求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等条件。
关键观点3: 消费者权益保护
《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包括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
关键观点4: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合规并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关键观点5: 设置过渡期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设置了过渡期,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办法各项要求。
文章预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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