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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一) 地理标志作为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二)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保护 (三) 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保护 (四) 对经使用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五) 对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二、 美国地理标志司法现状综述 (一) 以“混淆可能性”作为主要司法裁判标准 (二) 承认证明商标地位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保护 (三) 排除对通用名称的保护 (四) 现存判例对解决商标与葡萄种植区冲突缺乏指导作用 三、 结语 “ 早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1995年)正式实施之前,美国就已开始为国内外地理标志提供商标法保护。与欧盟的专门立法不同,美国将地理标志看作商标的子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的集合,包括作为主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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