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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本院认为”部分已认定债权存在的事实,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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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部分已认定债权存在的事实,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以不予审查为原则,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民事判决仅在“本院认为”中认定欠款事实,而“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事实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只有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内容才是执行依据。故原法院以生效民事判决对欠款事实进行了认定驳回次债务人的异议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461号】 【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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