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获取。 摘要 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向审核、注册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并先后报送《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上会稿和注册稿后,因其中涉嫌虚假陈述,撤回了申请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随即决定终止其发行注册程序。此后,经过立案、调查程序,证监会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下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1] 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情形。 该公司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并代理听证。我们提出,该公司在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限定适用的“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