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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 2024-06-2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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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5800字,阅读需20分钟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 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投标·中标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黑白合同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未对招投标时其他竞标人能否中标或以何种条件中标产生影响,也未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按补充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❶ 2010年10月25日,中铁二局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涉案工程。2010年11月1日,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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