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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发布批复,同意辽宁农商行吸收合并辽宁新民农商行等省内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被合并后,将完成法人机构终止事宜。 36家机构被合并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发文,同意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国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监管指出,辽宁农商银行承接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清产核资后的有效资产、全部负债、业务、网点和员工。辽宁农商银行应就分支机构更名事项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完成金融许可证变更。辽宁农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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