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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公司的制种合作方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并非法组织种植,将产出的稻种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换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 安徽首例涉及农业种业保护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邓某等四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安徽某种业公司是国内知名种业公司,拥有成熟的种子研发科研体系,对研发成果有一套完善的保护措施。“荃优822”稻种是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稻种母本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布过,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种业公司在经过初步试种“荃优822”达到量产的效果后,将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转让给其子公司。 2019年、2020年,其子公司与福建省建宁县某种子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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