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介绍。案件中,林某向方某借款60万元,贾某晶作为担保人。法院审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某和贾某晶需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方某出借资金的来源问题,法院认为房贷、车贷等长期消费贷款不应认定为套贷。文章还介绍了如何认定出借的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林某向方某借款60万元,贾某晶作为担保人。案件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方某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的问题。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某和贾某晶需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方某出借资金的来源,法院认为房贷、车贷不属于套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某的出借资金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介绍了如何认定出借的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和出借人虽有尚未偿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为系套贷两种情况。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523 在还有车贷、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向朋友出借资金 该行为是“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吗? 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呢?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林某向方 某 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林 某 向方 某 现金借款60万元,借期180天。贾 某 晶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并与方 某 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记载了收款账户,系贾 某 晶名下的账户。当日,方 某 向上述账户转账60万元,林 某 、贾 某 晶共同向方 某 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此后贾 某 晶陆续向方 某 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合计23000元。后林 某 、贾 某 晶未按约定还款,方 某 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 某 称方 某 自身的车贷、房贷没有偿还完毕,不具备出借60万元借款的经济能力,其出借款项大多是从银行转贷而来的资金,其存在高利转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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