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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 雷震天于2005年入职徐州某公司处。201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公司)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雷震天)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甲方承诺每月27日为发薪日。 雷震天2016年2月之前的工资均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雷震天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是当月工资次次月发放,2018年12月至2022年9月的工资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是当月工资次次月发放。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发放雷震天2023年8月份工资。 2023年10月31日,雷震天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自2016年3月开始拖延支付劳动报酬,一直未能及时付清,至今仍拖欠两个月工资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于202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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