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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仙珍 单位: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xianchen12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出台前,转让未届期股权的原股东是否承担出资责任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和学界争议的焦点。 新公司法在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算是对该问题进行了盖棺定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公司法实施的时间效力规定》赋予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具有溯及力,导致实践中出现转股八年、十年后的股东被追究出资责任的纷争,尤其是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在一个判决中同时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各原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更是使得转让未届期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笔者主要聚焦于探讨新公司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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