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孙小妹与德左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业务需求变动,工作地点和工作部门被调整。孙小妹拒绝服从公司的调岗指令及新的工作地点要求,经多次催岗通知后仍然未按新地点报到,公司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孙小妹申请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调岗合理,孙小妹拒绝服从并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订立及关键条款
孙小妹与德左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随公司业务调整而变化,乙方接受甲方自主调整。
关键观点2: 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与调岗
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孙小妹所在部门被取消,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调岗。
关键观点3: 孙小妹的反应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孙小妹拒绝新岗位,未按规定地点报到,公司多次发送催岗通知书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4: 劳动争议及法律诉讼
孙小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调岗合理,解除合同合法。
文章预览
2020年10月15日,孙小妹与德左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约定孙小妹从事置业顾问岗位。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随着甲方业务重心以及城市网点布局进行调整,乙方完全接受甲方自主调整;如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否则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上海及环沪内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愿意接受在上海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 如乙方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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