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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浩,行政庭三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登记是对市场主体身份的行政确认,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市场主体准入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也出现了一些冒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形。“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虚假注销公司”等现象严重侵害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本文对此类行为的行政诉讼进行了梳理,详细介绍针对公司登记提起行政撤销诉讼的正确姿势。 一、诉讼参与人都有谁? 1. 原告 原则上讲,行政登记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该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股东如果针对其股东身份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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