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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证成 陈小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 摘 要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援引的裁判说理依据。以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可以在细化既有权利规则基础上丰富农地政策的私法实现路径、回应农地纠纷的司法审判困境,且有益于助力农地权利救济体系类型化,突破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的区隔,为农地政策的法律化提供过渡形式。当前,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未能为农地权利规制提供充足法制供给。司法解释在农地权利规制上已有“作为”,然仍凸显出“无为”和“难为”特征。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展开应包括“应为”“慎为”“不为”三个面向。司法解释应着力细化当前涉农地权利法律条文的司法适用规则,谨慎填补立法留白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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