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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 对于上述询价过程中达成的债券交易意向是否构成债券交易合同以及交易双方应承担何种合约责任? 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案涉债券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应具有要式性特征,交易双方询价过程中达成的债券交易意向被认定为预约合同,需经证券交易场所确认后债券交易合同始得成立 。 如此认定,对于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的规则构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情况 (一) 相关主体关系 1. XX保险资管与XX保险公司之间是资产委托管理关系:XX保险公司通过双方签订的《委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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