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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1-2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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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察: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济南税稽二罚﹝2025﹞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东金盛线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33,277.0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8 违法事实   2021年-2023年,你单位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部分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未申报销项税额,涉及金额1,284,254.6元 ; 签订了 产品供销合同及产品购销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其中2021年涉及金额355,772,697.01元,2022年涉及金额138,857,726.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 经计算,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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