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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无不可的“五年认缴”

比较公司治理  · 公众号  ·  · 2024-01-14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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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孕育数年,一朝落地。年末年始,休假回来,清澄君也加入了学习新公司法的队伍。这几天读完新公司法,也听到一些议论,有感而发,就教于方家。 有关新公司法,议论热点之一是第47条新增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作为注册资本的出资额,需于五年内缴足。对此,支持者以为可遏制虚假出资,保护公司债权人;反对者以为是走回过度重视注册资本的老路。然而,在清澄君看来,至少就公司法本身而言,此条规定无甚要紧,增加出资期限的规定,可谓无可无不可。 之所以这样说,乃是出于公司“资本”之本质。什么是公司的资本?资本这个词英文是capital。在金融学上,讲到公司的capital structure实际是讲公司拥有的股债比例,而其中的债则是指五年以上的长期债务。也就是说,资本包括股和债。 而我们公司法上讲的“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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