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购买回程车票的情况。南山法院最终判决游客需支付剩余旅游团款尾款,同时旅行社也应支付一定的赔偿。文章还强调了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情势变化安排好游客的行程,确保游客享受约定服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旅游合同纠纷背景
涉及旅行社未能为游客订购回程车票,导致游客春运期间无合适车票返回。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南山法院认为旅行社和游客均有违约行为,判决游客需支付剩余旅游团款尾款,同时旅行社向游客支付共计1000元赔偿。
关键观点3: 法官的表态
强调了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情势变化安排好游客的行程,确保游客享受约定服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预览
春运期间跟团旅游踏上归程,旅行社却没订到回程车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两被告向旅行社支付剩余旅游团款尾款。 2024年2月,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A网联系B旅行社咨询旅游事宜。双方线上沟通后,李某及其女友王某与B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两人提供由深圳到宜昌的跟团游服务,行程5天,服务费用共8400元,随后李某通过A网支付该笔费用。合同约定,行程第5天返程车票为宜昌—深圳(高铁/动车二等座),如无合适直达车次,旅行社将安排中转车次。 回程正值春运期间,铁路运力紧张,B旅行社并未为李某、王某购买到宜昌返回深圳的直达车票,只抢购到了宜昌至郴州的短程车票让两人先上车,导致从郴州到深圳李某和王某一路站立返回,出站时B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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