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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 我已经在北戴河法院立完案了,怎么还要到天津审理?这得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啊? 老李是 一起游艇买卖纠纷案 的当事人 当他被告知案件需移送到 天津海事法院时 不禁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2020年12月 李某因经营“渔家院”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向祁某购买了一艘海上游艇,双方达成 口头约定 :李某向祁某支付 订金10万元 ;祁某联系北京某游艇生产厂家进行订购,于2021年4月交付,并负责在经营地 办理游艇落户手续 。 在游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祁某为案涉游艇办理了适航手续(适航证),但因政策调整,本案游艇功率超过规定上限, 不符合游艇经营地政策要求 ,从而 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导致游艇一直存放于北京生产厂家无法按时交付。 2024年1月 李某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秦皇岛市北戴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解除购买合同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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