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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1-0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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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9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05年,被告某村委因村内修路向原告张某借款100 000元,承诺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自2005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并出具村委盖章的证明条一张。2009年11月,原告张某以63 600元购买被告村委会教学楼,被告村委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某买楼款63 600元,陆万叁仟陆佰元整”。原告张某自认被告村委分别于2007年4月15日偿还借款25 000元,2009年11月12日以教学楼房款抵顶借款63 600元,2023年11月28日偿还借款50 000元,并出具计算明细一张。被告村委于2024年4月16日向原告张某出具《证明》,载明“2005年因村修路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约定2年内归还本息,但是因为村里资金紧张,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本息,直到现在本息也未支付完毕。”时任村书记在《证明》落款处签字确认。现原告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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