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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添加非食品用原料,罚!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07-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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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民申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某某某特色产品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某。 一审被告:宁夏某某酒庄联盟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某某特色产品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某某及一审被告宁夏某某酒庄联盟营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民终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某某特色产品运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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