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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吴开龙 来源:山东高法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7 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 ——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数字藏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购买人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基本案情 杨某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杨某某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文创公司在公众号及社群的宣传公告吸引,在该公司所经营的某APP平台上注册了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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