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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吗?|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5-19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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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善意和全体合伙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担保合同有效 作者 | 唐青林   李元元   郭志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九民会议纪要》以“代表权限制理论”明确公司担保纠纷裁判思路,将判断担保合同效力的规范引致于《合同法》第五十条,不再讨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司规范相比较,合伙企业规范在内容和体系上不尽完善,关于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都不充分,应如何判断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呢?本文以北京高院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裁判要旨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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