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通过上海某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金额约为4000元的汽车延保服务,与汽车厂家提供的三年质保叠加,共计六年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消费者的汽车出现方向机故障,该故障属于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企业业务员和4S店工作人员均认可故障在理赔范围内,但企业以“进水导致”为由拒绝理赔。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要求企业履行赔付义务,若不予理赔则要求退还保费。 争议焦点 经营者认为: 企业认为方向机故障由进水导致,属于免责条款范围;消费者则认为故障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应由企业承担理赔责任。 消费者认为: 企业未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双方对延保合同中“进水导致”的免责条款理解存在分歧。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