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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某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是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前提。权利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应尽量避开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此外,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也需要尽量避免因使用或宣传不当而造成注册商标丧失显著性。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青岛某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公司)诉称,2005年1月7日,原商标权人青岛某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高次团粒及图”商标。2008年10月7日,该商标公告注册,注册号为4445××××,国际分类号为44,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2010年5月13日,原商标权人青岛某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将本商标转让给青岛某粒生态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8月13日,因青岛某粒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某中公司(即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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