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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九二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天等指天椒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宝鸡柴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16日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公告及附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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