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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项津贴!明年1月起实施!

当代广西  · 公众号  ·  · 2024-10-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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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0月18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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